湖南省地质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和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职能职责,特编制《湖南省地质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主动公开为主。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职能,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本机关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机构设置、领导信息、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地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本机关编制的有关规划、计划;
4.本机关人事信息、财政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5.院长信箱、纪检举报途径;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湖南省地质院门户网站(http://hnsdzy.hunan.gov.cn/)公开,同时可在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上查阅。
2.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新闻发布会等新闻平台予以公开。
3.通过院办公楼公告栏、电子公告屏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提交。
①从湖南省地质院门户网站下载填写《湖南省地质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电子版。
②按照要求发送至hndz2019@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为个人,发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送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④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书面申请提交。
①从湖南省地质院门户网站下载或到院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②当场递交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递交。
·申请人为个人,递交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递交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接受电话咨询。
(二)受理机构
省地质院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
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112号
办公时间: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1-89686037
传真号码:0731-85160184
通信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112号
邮政编码:410014
电子邮箱:hndz2019@126.com
(三)受理步骤
1.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院办公室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要求补充或更正。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即时登记受理。
3.答复
①根据申请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②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③答复内容及方式。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公开机关及联系方式。
4.收费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731-89686006,传真号码:0731-85160184,通信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112号,邮政编码:410014。
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