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监督,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湖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在职在编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信用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该卡具有一定信用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制,持卡人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信用卡)。
二、公务卡的结算范围
公务卡结算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维修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在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上述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一般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以上须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采购由财政直接支付),必须采用转账或者刷卡的方式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公务卡的申请、补办和注销
(一)公务卡办理的范围是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申请办理公务卡的职工,需自行到建设银行领取、填写“公务卡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材料,交送送银行统一办理。
(二)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到财务部备案公务卡的相关信息。
(三)持卡人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请及时到财务部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财务部确认后通知银行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四、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信用额度一般为人民币1-5万元,具体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申请及其资信情况核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务卡仅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三)公务卡具有一定期限的透支免息期,公务卡账单日、到期还款日由发卡银行确定,持卡人应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上一账单日前消费款项。
(四)公务卡在用于公务支出结算时,持卡人必须在公务消费的还款日前10天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结算时,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六)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单位不予报销相关的手续费、利息等。
五、公务卡支付和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现行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
(二)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持卡人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方能报销。报账人须在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以免因延期还款而产生利息和滞纳金。
(三)对公务卡强制性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及服务支出未使用公务卡消费的,不能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四)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费用报销单,便于持卡人与财务部、银行对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财务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将报销款项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部分,财务部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六)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费用有持卡人自己承担。
(七)为避免公务卡还款不及时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持卡人应将本人工资卡(借记卡)作为公务卡指定自动转账还款账户,并确保该账户有足够余额。
(八)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及借款业务,特殊原因需要借款的,须按单位借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款项直接打入借款人公务卡。
(九)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卡号、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等信息,按原有借款规定填写借据,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中用于还款,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十)应当使用而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按照统一格式办理审批报账流程,所有报账事项不分经费性质、金额大小,除按正常审批程序签批外,还须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并将报销款项划转报账人公务卡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