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本中心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采购、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采购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申办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准购证以及在装卸、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对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验收的记录制度,对其质量负责。
2.各使用二级单位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使用、储存、报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建立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台账。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1.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由采购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申办准购证后,再进行采购。
2.采购部门负责选择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并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
3.采购部门负责要求供货厂家提供相应的技术材料,如:货物的品名、数量、标志、安全使用说明书(MSDS)等。
五、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
1.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相应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管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并熟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性能和安全防护知识。建立台帐,专库、专柜存放保管,双人双锁控制,安装防盗门窗和视频监控装置。
2.保管员每天核对检查剧毒、易爆品的存放情况,分析室相关部门每月至少不定期的检查一次,并且查看化学品的包装是否有破裂的情况。
3.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内,设置明显安全标志。易制毒化学品仓库或专用储存室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说明书(MSDS)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且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必须分开存放。并有完整清晰的标签,严防误用。
4. 领用时应符合程序文件规定,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详细登记领用日期、用量、剩余量、领用人,领用时必须由双人(管理)保管者发放签字,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5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原则上是谁领用谁使用,并写明使用量及剩余量,剩余量返回保管人保管,不得任意放置在分析室生产车间内,要办清交接手续,如有差错,须认真查明并妥善处理。
6.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搬轻放,严禁撞击,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包装、生产厂家等,并据实进行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7.使用部门领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落实固定人员,领用单需写明品名、规格、数量、用途、及签名。
8.仓库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实品名、规格、数量后发货,并及时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台账进行核销,确保储存保管过程中的安全。
9.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应根据分析室生产车间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等措施。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储存等工作的执行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应遵守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后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